需要进行各种款项结算的企业客户。
1) 分类用途。
2) 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开户银行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3) 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
4) 期限。
1) 存款人购买支票。
2) 持票人(我行客户)委托我行收款或持票人直接向我行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 转账支票处理:
在我行开户的持票人持转账支票委托我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背书栏记载开户行名称,并填写进账单,将支票和进账单交我行。我行审核无误收妥款项后入账。
4) 现金支票处理:
持票人持现金支票向我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校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