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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业务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产品特点

  • 使用方便,清算及时,注重资金关系,时效性强,能够满足客户现金支取、资金转账的需要。
  • 目标客户

    需要进行各种款项结算的企业客户。


  • 产品规定

    1) 分类用途。

    • 现金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 转账支票: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只能用于转账。
    • 普通支票: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2) 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开户银行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3) 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

    4) 期限。

    •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内有效。超过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 办理流程:

    1) 存款人购买支票。

    • 柜员核对客户身份无误后,客户应缴纳支票工本费和手续费,然后在相应的缴费凭证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最后在我行相关业务登记簿上确认签收。

    2) 持票人(我行客户)委托我行收款或持票人直接向我行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 转账支票处理:

    在我行开户的持票人持转账支票委托我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背书栏记载开户行名称,并填写进账单,将支票和进账单交我行。我行审核无误收妥款项后入账。

    4) 现金支票处理:

    持票人持现金支票向我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校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